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哈房公委发【2011】2号)
3、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黑建金【2013】9号)
4、哈尔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哈房公委发【2015】1号)
5、关于调整重大疾病提取政策的通知(哈公积金总办【2015】36号)
二、办理条件: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5、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9、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11、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12、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女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13、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三、办理材料:
(一)以下为办理必备材料:
1、职工提取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人本人本市的借记卡(仅限建设银行或者交通银行)原件。
3、配偶或同一户口直系血亲提取时,还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
4、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本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提供以下材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要件清单 备注:
1、已办理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2、缴存人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按异地转移业务办理。
3、央行规定,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每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如果已经有Ⅰ类户的,再开户时只能开Ⅱ、Ⅲ类账户。 Ⅰ类户:使用无限制 Ⅱ类户:使用限额日累计1万元,年累计20万
4、重大疾病包括: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 、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25种。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五、办理地址、电话:
民生路服务大厅地址:香坊区民生路179-6号 咨询电话:87010491 82615373
南岗办事处:南岗区马家街27号 咨询电话:53633651
六、中心网站: 网址:www.hljszgjj.org.cn(公积金余额查询以及相关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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