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程学院
盛达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黑龙江工程学院全日制大学生自主创业,设立黑龙江工程学院盛达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它是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 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为加强创业基金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基金的宗旨是:在黑龙江工程学院范围内,激发在校大学生的创业理想,强化创业意识,鼓励和扶持全日制本科生自主创业,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创业实践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第三条 基金性质: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根本目的,非盈利性专项公益基金。
第四条 基金的来源
1. 我校经济管理学院89级校友,盛达期货公司董事长程晓峰先生捐赠人民币50万元发起设立。此基金为程晓峰先生献给母校建校六十周年的献礼与捐赠。
2. 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资。
3. 海内外各地方校友会或校友个人的捐资。
4. 基金资助项目的回收经费。
5. 学校的投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
1. “创业基金”为符合本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通过评审获得本基金资助的创业个人(团队)提供资金支持。
2. 原则上每年扶持10个左右创业项目,每个项目提供创业基金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对于重大项目,可以提供创业基金人民币4 万元。
3. 项目资助期限为2年,获得资助的创业个人(团队)原则上2年内归还本金,以便周转使用,本基金不计利息。
4. 获得基金资助的创业个人(团队)应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合法经营。获得资助的个人(团队)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应用一定的方式回报母校,可按本金的10%捐赠给本基金。
5. 获得资助的个人(团队)须提供担保人或以家庭、公司财产为抵押,签署相关法律协议,为本基金使用提供担保。
6. 对于恶意套取基金及获取基金后消极创业的,一经核实,本基金乐动(中国)将收回资助基金;对于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申请人(团队)和担保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申报对象:黑龙江工程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中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团队或个人。
第七条 申报对象的基本条件
1. 身体健康,品质优良,无拖欠学费等不良信用和违规、违纪、违法记录。
2. 能顺利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 具有较强的自主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 认同本管理办法,如实填写《黑龙江工程学院盛达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
2. 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请表、可行性报告及附件等)。
3. 将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报送黑龙江工程学院盛达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材料
1. 《黑龙江工程学院盛达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表》。
2. 《创业计划书》。
3. 《创业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4. 申报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申报人或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及无违纪记录等证明。
5. 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产权使用证明书、技术合同等参考材料)复印件。
6. 已注册并经营一年以上时间的企业,报送法人营业执照、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当年注册的企业,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7. 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组织机构
1. 学校成立黑龙江工程学院盛达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创业基金的管理和评审工作,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1人由主要捐资人程晓峰先生提名的委员担任,副主任及其他委员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2.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管理学院,负责创业项目的评审与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1. 制定、修改本办法。
2. 根据本管理办法,负责基金使用的申报、评审、发放、跟踪检查,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3. 对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负责对基金的财务管理并定期进行审计。
5. 负责解答捐资人的咨询或查询。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办代表基金委负责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基金办可协助创业者联系进一步的社会融资。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或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办审核,报基金委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因运行不良导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基金办审核,报基金委批准,同时按照约定履行创业基金返还或核销手续。
第十六条 创业项目的进展情况要由项目的负责人定期向基金办进行汇报,项目负责人在每年年终要对项目运转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基金办审议;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如有重大决策需要征求基金办意见方可执行,如有未经基金办同意的重大决策导致项目发生重要变故的,基金办有权单方面要求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第六章 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在黑龙江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盛达大学生创业基金”专门账户,接受捐资,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财务人员每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获准立项建设的创业人(或团队),学校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资金。按照立项资助金额的50%拨付启动经费,剩余部分视项目进展情况给予拨付。
第十九条 基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对于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基金行为的当事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工程学院盛达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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