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内容
根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和省教育厅“省属本科高校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整改通知书”的要求,现对《黑龙江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黑工程院发[2012]24号)的修订内容如下。
一、科研经费票据当年发生当年报销,避免跨期报销科研经费。如因长期在外地访学、学校财务年终封账等原因未能及时报销科研经费的,经计财处审查同意后方可报销。
二、科研经费支出须使用合法、有效票据,未经计财处批准,不得使用往来票据报销科研经费。
三、科研经费转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经所在院系、科研处、计财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拨。
四、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学校资助立项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时,对于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均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五、支出出国出境费用,须按规定提供正式邀请函,并在出国出境前履行审批手续。
六、科研项目须在制定计划任务书或签订项目合同书时按要求提出经费支出预算,由所在院系、科研处、计财处分别审核,并经立项主管部门审批后,按预算科目和金额使用科研经费。
七、科研经费支出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按照科研经费使用审核流程办理经费审核报销手续。
修订后,形成《黑龙江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黑工程院发[2013]11号),以学校文件形式印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科研经费使用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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