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根据《黑龙江工程学院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黑工程院人字[2011]10号)的具体规定,请各部门认真做好具备工程、社会工作经历教师的认定和已经参加社会实践教师的统计工作,并将结果填入相关附件表格,经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于5月18日下午4:00前交到人事劳资处1005室。
具体要求:
1.具备6个月及以上工程、社会工作实践经历,且实践经历与现从事专业一致;
2.在校期间参加规定形式的社会实践,期限不少于6个月。
附件1:具备工程、社会工作实践经历教师统计表
附件2:参加过社会实践教师统计表
人事劳资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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