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引进人才服务工作,加强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启动基金,是我校为支持引进人才开展科研工作设立的专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基本条件建设以及为争取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而开展的前期预研。 第三条 引进人才根据《黑龙江工程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学校签订《引进人才聘用协议书》,明确科研启动基金的资助额度。 第四条 引进人才填写《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申请表》(附件1),根据协议约定的资助额度申请经费,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报人事处审核。 第五条 人事处审批通过后,财务处为申请者建立经费专项账户。 第六条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实行年度预算制,预算期限为5年,年使用额度不超5年平均额度,按年度支出编制预算(从经费拨付的当天起向后顺延12个月)(附件2),年度结余经费不计入下一年度使用。特殊情况由本人申请,报人事处审批。 第七条 科研启动基金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等,不得用于开支劳务费、绩效奖金、餐饮费、燃油费、通讯费、水电房租等与约定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科研启动基金用于购买仪器设备的,仪器设备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研启动基金的使用实行经费负责人负责制,引进人才作为经费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财务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执行,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 第十条 人事处、财务处应各尽其责,协调配合,负责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人事处负责科研启动基金的统筹核定,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经费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执行期间,经费负责人调离学校或因其他非正常情况不能继续执行时,未使用完的经费将交由学校统筹管理,按服务年限核减或返还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黑龙江工程学院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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