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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7日    点击数:

黑工程院党发〔2024〕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工作领导机制,学校成立黑龙江工程学院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落实中央精神以及教育部、省委要求,依据审计法律法规,领导学校审计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审计委员会副主任由分管组织、纪委、财务、国有资产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包括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等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上级有关内部审计政策规定,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校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推动学校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建设

(三)审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报告;

(四)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和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研究讨论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

(五)监督、推动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六)审议决策学校审计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协调和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各项工作。具体包括:

(一)及时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审计工作的精神;

(二)研究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提出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建议及临时审计项目需求;

(四)汇报审计年度工作,及时报告审计重大事项;

(五)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

(六)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审计工作会议,须在会前向审计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告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会后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向其反馈会议决定。

第九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工作会议对事项进行决议时,赞成人数达到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视为通过。

第十条  根据会议议题,其他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工作会议实施回避原则。若议题内容有可能影响与会成员表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该成员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或决定,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要求,需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的,应经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过程、审议事项与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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