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黑龙江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工程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工程学院 学校代码:11802 第三条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999号 邮政编码:150050 第四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法人代表:校长刘志强 第六条 黑龙江工程学院是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实施的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应用型高校建设项目百所示范校,黑龙江省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建设高校、黑龙江省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培育)和共享型高校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第七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黑龙江工程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及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及其他说明 第十一条艺术类专业录取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专业课统考成绩。分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考生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如遇专业课成绩同分,按考生文化课实际高考成绩与其所在省份控制线的分差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分差相同,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数学的顺序,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不分文理省份按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二条当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自动进行专业调剂;如不服从调剂,做退档处理。 以院校专业组为投档单位的省份,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只能调剂到专业组内未完成计划专业。 第十三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 对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分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 第十四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选考科目要求,按有关省级招生机构公布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及相关部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考生报考时应慎选体检受限专业。 第十六条按类招生专业 设计学类实行按类招生,详见公布的《黑龙江工程学院2022年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其他说明 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报到后,三周内通知专业复测相关事项。 第五章学费标准、奖励资助措施及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 学费标准按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奖励资助措施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期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还设有勤工助学等校内资助。按照国家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或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补贴。 第二十条颁发证书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黑龙江工程学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不一致者,以本章程为准。 咨询电话:0451—88028842 88028630 学校网址:http://www.deletebacklink.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