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学校乐动网页版登录入口方案(2011年版)和《黑龙江工程学院关于落实教学任务和编排课程表的规定》(黑工程院教[2007]54号),为了落实教学任务,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落实教学任务是思政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部领导、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对待。
第三条 思政部主管教学领导负责教学任务的落实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研室主任负责具体落实本教研室承担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五条 教学秘书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和各教研室承担的课程,按照思政部主管教学领导的要求将教学任务下达到各教研室。
第六条 思政部专任教师应当承担至少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至少一门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教学任务,《形势与政策》课专任教师除外。
第七条 思政部专任教师在不开设其承担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期,应当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开设通识教育选修课的,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思政部主任同意,承担《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任务或者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教研室承担以下课程、相关的实践教学和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教学任务: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研室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和《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任务;
(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研室承担《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的教学任务;
(三)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教研室承担《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的教学任务;
(四)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教研室承担《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的教学任务。
第九条 各教研室应当尽可能安排本教研室教师完成本教研室承担课程的教学任务。因缺少教师难以落实教学任务的,经教研室申请,部领导班子会议同意,由思政部主管教学领导在教研室间协调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外聘教师。
第十条 思政部专任教师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教研室主任安排的教学任务或中断教学任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 各教研室安排任课教师时,要本着“择优任教”的原则,安排有经验的教师上教学第一线,并按学校的相关规定保证中、高级职称教师上课率。
第十二条 各教研室应当尽可能安排专任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最低工作量。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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