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落实监考任务,保证监考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考任务与教学任务一样,是思政部专任教师应当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监考任务包括教务处和学校其他部门下达的我校学生的考试监考任务和我校承担的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司法考试等考试的监考任务。
第四条 思政部教师应当坚持严肃、认真、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好考场秩序,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思政部主管教学领导负责监考任务的落实和监考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思政部专任教师轮流承担监考任务。
第七条 教学秘书根据教务处和学校其他部门下达的监考任务,按照编排的顺序确定承担监考任务的教师,并通知监考教师所在的教研室主任,由教研室主任通知监考教师承担监考任务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等监考事宜。
第八条 思政部下列专任教师原则上不承担监考任务:
(一)五十五周岁以上的教师;
(二)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
(三)教研室主任。
但教师本人承担的课程的考试监考编排原则上不按此条办理。
第九条 思政部专任教师在下列期间不承担监考任务:
(一)监考时间与上课时间冲突时;
(二)有评阅试卷任务的教师在教研部规定的评阅试卷期间;
(三)因公出差的教师在出差期间;
(四)公派脱产进修的教师在进修期间;
(五)休产假、病假的教师在产假、病假期间。
第十条 专任教师本人承担的课程考试时,应当承担监考任务。
第十一条 专任教师因特殊原因不能承担监考任务的,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部主管教学领导同意,不承担监考任务。
第十二条 专任教师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按照编排的顺序应当承担的监考任务。
第十三条 监考教师因个人原因不能承担监考任务的,由其本人与其他教师自行协商,代替其监考。
第十四条 监考教师因个人原因不能承担监考任务的,应当及时向思政部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负责通知代其监考的教师承担监考任务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等监考事宜。监考教师不得自行安排更换监考教师。
第十五条 更换监考教师的,由教学秘书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与教务处或下达监考任务的学校其他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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