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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关于评选表彰2012年黑龙江省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3日    点击数:
各院、系: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健康成才、奉献社会,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和激励引导作用,省教育厅决定在2012届毕业生中评选表彰一批“省优秀毕业生”。为切实做好我校省优秀毕业生的推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校全日制本、专科2012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综合测评名次在本专业或本班级前15%;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热心各种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六)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自愿献身国防事业,主动面向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
    三、评选名额分配
    按照2012届毕业生总数的3%评定。具体名额分配为:
院  系
名 额
院  系
名 额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28
测绘工程学院
7
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
16
机电工程学院
14
经济管理学院
16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4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8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
3
艺术与设计系
3
外语系
1
数学系
1
人文与社会科学系
1
职业技术学院
15
 
 
合  计
117
     四、评选程序
     1.各院、系组成“省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组,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校下发的分配名额范围内确定推荐人选;
     2.各院、系将“省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及评审表上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
     3.学校公示(时间为三天);
     4.学校领导审批;
     5.上报省教育厅。
     五、表彰奖励
    对评选出的省优毕业生,由省教育厅颁发《黑龙江省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学校在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省优毕业生”字样,并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学校将通过适当方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表彰。
     六、有关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各院、系要切实把评优工作作为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仅要认真评选、发现树立典型,而且要以评优为契机,对学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基本素质教育,号召在校学生学习这些优秀毕业生的事迹,形成学习典型、争做典型的良好氛围。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院、系的评选、推荐工作要在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牵头。
    (三)严格掌握评优标准。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院、系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和标准,宁缺勿滥。“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过程要严格有关审核程序和环节,广泛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广大学生的意见,切实做好“省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推荐工作。评选过程中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四)对毕业离校前考试不合格的毕业生,以及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省优毕业生,学校将收回其省优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并书面报告省教育厅学生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优毕业生”称号。
    (五)各院、系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评选工作,于3月20日下午四点前将推荐名单、评审表(一式二份)连同电子版报学生工作处(部)。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魏洪素     联系电话:0451-88028301
 
    附件:1.优秀毕业生评审表.doc     
          2.2012年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doc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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