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黑教学[2005]240号)。
四、所需要件
1、申报人资格:本省普通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在册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2、申诉条件: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已经向原处理学校提起申诉,并对学校复查决定还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校申诉委”)提起申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3、申报人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所在学校的年级、专业、班级;
②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③申诉请求;
④申诉理由;
⑤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⑥提出申诉的日期。
(2)、学校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诉受理
申报人按照要求将相应的申报材料报教育厅学生处,承办人审核申报材料,登记申报情况,对不予受理的申诉,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处理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诉人。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①超过规定期限的;
②未经向学校申诉而直接向省高校申诉委申诉的;
③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被受理的;
④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2、申诉处理
教育厅学生处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厅学生处提交答辩状、做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原则,省高校申诉委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举行听证会公开审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省高校申诉委组成人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又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并被受理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省高校申诉委,省高校申诉委应当终止处理。在学生提起校内申诉或者行政申诉期间,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3、申诉处理的结果
(1)、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处分或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处理程序的;
④处分或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3)、省高校申诉委做出处理决定后,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①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所在学校的年级、专业、班级;
②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③申诉的要求及主要理由;
④被申诉人做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以及复查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依据;
⑤省高校申诉委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依据;
⑥省高校申诉委的处理决定;
⑦告知申诉人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⑧决定日期;
⑨加盖黑龙江省教育厅公章。
4、申诉结果送达
省高校申诉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将决定书存入申诉人档案。
六、监督检查
学生工作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局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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